| 关于开展成品油经营资格2008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
| 2009-02-10 14:32 文章来源:津南商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按照市商务委《关于开展成品油和原油经营资格2008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津商务市场〔2008〕66号)要求,现将开展成品油经营资格2008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取得市商务委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零售企业(加油站)。
二、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自2009年2月1日开始,2009年4月30日前结束。
请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务于2009年4月10日前将检查材料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商委受件窗口。
三、工作内容
2008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2008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四、检查办法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向所在区商委提供有关年度检查材料,由区商委进行审查及现场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年度检查专用章后,由零售企业报送至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汇总并登录信息后上报市商务委审查。经市商务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加盖2008年度检查合格章;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市商务委将依法给予处理。
(一)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提供以下检查材料
1. 填写完整的2008年度检查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会员证;
3.《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5. 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供与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和复印件,及执行情况的书面说明。(中石化、中石油系统除外)
6. 分支机构提供加油站动态月报表,一般纳税人提供2008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加油站动态月报表;
7. 零售企业提供质监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8.零售企业提供加油站近期全景七寸彩照;
9. 企业2008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上述各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仿造、弄虚作假; 所提供的原件经区商委审验后,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会员证留存外,其余的退回企业。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必须保证字迹清楚、注明“提交证件属实,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全部申报材料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缺件部分予以说明),上报一式三份(市商务委、区商委、成品油行业协会各留存一份)。
(二)检查结果认定:
1.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依法经营的企业,认定为合格,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2.对不再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企业,市商务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本年度检查暂予通过。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度检查不合格:
(1)未参加年检的;
(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3)成品油经营企业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零售企业超过6个月);
(4)上年度下达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市商务委将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